法律分析:(1)無拒絕權,即專利權人不能拒絕別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單位利用其專利發(fā)明。
(2)對專利發(fā)明的先用權。
(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的有關專利,不視為侵權行為。
(4)在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上,為運輸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算侵犯專利權。
(5)強制許可。對于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三年內,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或充分實施其發(fā)明的,專利局可根據(jù)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申請,允許該單位不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實施其發(fā)明,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仍應向專利權人交付使用費。
(6)國家征用,發(fā)明專利對國民經濟公共利益或者國防建設有重大意義的,可由國家征用該發(fā)明,并給專利權人以合理的補償。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條 專利權人自愿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對專利權的限制是:1、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前述期限屆滿,專利權終止,不得延展;2、國家出現(xiàn)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或出于公益、健康目的等情形下,有權對相應的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強制許可;3、其他限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第五十四條在國家出現(xiàn)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第五十五條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guī)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強制許可。
限制 專利權 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權人 許可實施其 專利 ,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jù)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 發(fā)明專利 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該法條規(guī)定的就是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適用這種強制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A、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人只能是單位,不能是個人; B、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時間必須在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3年后; C、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對象只能是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能是 外觀設計專利 ; D、申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這種強制許可申請時,必須提供相關的 證據(jù) 以證明其具備實施的條件并且已以合理條件在合理長的時間內未能與專利權人達成實施許可協(xié)議。 (2)國家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9條規(guī)定,在國家出現(xiàn)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依存專利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0條的規(guī)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后一專利)比在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前一專利)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而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專利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jù)后一專利的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同時,前一專利權人有權在合理的條件下,取得使用后一專利中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時,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只有在申請人與專利權人進行了正常談判,以合理的條件卻沒有獲得正常的實施許可的情況下,申請人才能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強制許可的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jù)強制許可的理由規(guī)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fā)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所獲得的實施權,是普通實施權,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而且只能由強制許可實施人自己實施,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實施。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是對專利權的一項重要限制,被稱之為“專利權窮竭原則”。應當指出的是,這個原則只適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場是專利產品。合法投入市場的抓膘了產品包括:一是由專利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二是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三是由先用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四是由強制許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五是由國家計劃許可的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而進行使用、銷售的,屬于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 2.先用權人的利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并且僅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這就是先用權原則。 3.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出售的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guī)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因為任何第撒播人沒有義務在使用或者銷售一件專利產品之前,弄清楚該專利產品是由什么方式進入流通領域的。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這一限制,主要是為了方便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 4.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guī)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 簽訂的協(xié)議 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這也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中規(guī)定的一項對專利權人的限制。 5.非商業(yè)目的的使用。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權,因為該行為不屬于商業(yè)行為。非商業(yè)目的的利用專利,無非為了發(fā)展子科學技術,教育培養(yǎng)人才,有利于鼓勵科學研究和實驗外,還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為個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專利。
存在的限制有,強制許可:強制許可又稱為非自愿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申請者實施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jù)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一) 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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